明日起,福州市民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,须自行向各区(市)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。
记者昨日获悉,福州市地税局制定了有关业务操作指引,进一步明确了自行申报的方式及委托申报的相关规定,纳税人在委托申报时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椐纳税人应税收入的有关信息,将未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、年所得超12万元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稽查对象。
申报对象
问:自行申报对象包括哪些?
答: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期间,取得工资、薪金等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(含12万元)以上的(以下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),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、平常是否已自行申报、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?眼2006?演162号)的有关规定,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以上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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